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常见问题解答

咨询经营期限

2007-11-01
咨询:根据新的《浙江省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办法》的规定,已经在商住楼营业的KTV有没有经营期限,谢谢。
  市环保局答复:根据《浙江省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办法》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“禁止在居民住宅楼(含以居民居住为主的商住楼)内新建产生噪声、油烟、烟尘、异味的饮食、娱乐服务经营项目,但规划作为饮食、娱乐服务用房的除外。”只是对一些项目的新建作了禁止性的规定,并没有对已经在商住楼营业的KTV作出经营期限的规定。如果该KTV已经取得工商营业执照,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的,《办法》规定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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